我国作为电机生产及出口的大国,非常重视电机能效水平的规范工作。早在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GB18613-200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2006年对该标准进行重大修改。GB18613-2006适用于额定电压低于690V、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0.55KW~315KW范围内、极数为2、4、6极的电机。该标准将电机的能效等级分为1级、2级和3级,其中1级能效水平最高,2级为节能评价值,3级为能效限定值。
就我国3级要求与欧盟电机法规IE2要求进行比较可知,无论极数为2、4或6极,我国3级要求普遍低于欧盟最低要求。尤其是低额定功率段,我国要求与欧盟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额定功率为0.75W、极数为2、4、6极电机,我国要求比欧盟要求分别低3.2%、9.04%和10%。额定功率超过15W的电机,我国要求与欧盟要求相符,仅低1%左右。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电机,我国要求与欧盟要求基本一致,甚至个别功率段比欧盟要求还高一点。
我国的2级能效限定值在额定功率为0.75KW~315KW范围内,均高于欧盟规定的IE2能效水平,但普遍低于欧盟规定的IE3能效水平。我国的1级能效值普遍高于欧盟规定的IE2,IE3能效水平;只有在额定功率为315KW,极数为6级时,我国电机能效限定值低于IE3能效水平,低出比率约为0.1%。
考虑到我国标准和欧盟法规所采用的电机杂散损耗的测试方法有所不同,我国要求杂散损耗按额定输入功率的0.5%计算,而欧盟法规采用实测法对杂散损耗进行规定,前者得出的电机能效值将略高于后者。因此,欧盟采用的IE2能效水平与我国2级水平,欧盟采用的IE3能效水平与国标1级中的差距不大。